服务创造价值、存在造就未来
国家兽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2025年8月15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和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国兽药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共享利用效率,支撑我国兽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决定成立“国家兽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为明确联盟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为国家兽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英文名称为:National Veterinary Drug Industry Technical Innovation Alliance(英文缩写:NVDTIA)。
第二条 联盟是由涉及兽药的相关国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高校、龙头企业、协会等兽药产业科技创新的优势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单位组织。
第三条 联盟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宗旨,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面向市场、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并存的创新模式,加强建设我国兽药研究、转化平台,不断提升兽药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
第四条 联盟以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及国内外市场为需求为引领,以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重大、卡脖子、共性技术问题为目标,重点围绕“影响畜牧业安全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疫苗、安全高效低残留的新型兽药(含中兽药)、免疫增强剂与佐剂、微生态制剂、诊断检测技术、兽药质量控制新技术、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技术、细菌耐药性检测技术”等新产品、新技术的创制。聚集联盟资源,建立兽药产业科技创新机制和研究平台,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兽药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兽药行业技术创新政策,组织申报各类课题,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研究、引进、消化和推广新工艺、替代方法等关键技术,突破制约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瓶颈;联合国内外科技力量,组织实施行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工作;吸收海外留学及回国创业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升行业创新能力。
利用科研院所与大学院校基础设施、人才优势,侧重于基础性研究和探索;利用前沿技术,指导研究成果的后续研发、转化。企业利用场地、人员和机制优势,侧重于市场调研、产品中试、成果转化、应用、规模化生产;生产工艺、技术研究和产品的快速推向市场,解决供需问题。
(一)建立产业技术发展信息交流平台。收集了解产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需求,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技术、产品、人力资源的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综合服务;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估;定期举办兽药行业技术创新论坛,加强盟员单位间的信息交流;提出切实可行建议,凝聚产业共识,积极为国家兽药产业政策献言献策,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产学研协作平台。组建创新基地和实验中心,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体系,着力提高行业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以基地为支撑,联合攻关解决关键技术,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并存的创新模式,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构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三)搭建产品、技术交易平台。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兽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平台,定期发布兽药科研信息、市场信息;对技术水平高的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技成果进行系统集成,为行业提供先进实用的工程化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
第六条 联盟接受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盟 员
第八条 联盟的盟员为单位盟员,不接受个人盟员。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授权委托从事兽药及其相关产业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生产和服务的机构为联盟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意愿;
(三)执行联盟决议;
(四)在本领域具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显著特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加入联盟: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中化药制剂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诊断试剂和兽医器械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2、具有50人以上研发团队和较强技术创新研发能力,5年来有5个以上新兽药证书、发明专利证书,或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3、与兽药行业相关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具有突出特色的其他新型企业。
第十条 盟员入盟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盟申请书、承诺书、单位简介、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近5年在兽药创新、成果转化、制造与销售等方面的证明及材料;
(二)经联盟一家常务理事单位或三家以上盟员单位联名推荐;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初审,符合加入联盟条件的,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颁发盟员证书。
第十一条 盟员单位的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盟活动;
(三) 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单位相互协作的权利;
(六) 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七 )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遵守联盟章程;
(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联盟的秘密;
(五)根据各自优势,开放相关实验室和创新基地,共享创新资源;
(六)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七)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盟员单位提供优先的实验基地;
(八)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提前30个工作日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全体盟员通报。
(二)通过联盟平台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应履行完毕或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三)交回盟员证书及相应牌匾。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盟员单位通报。
(二)交回盟员证书及相应牌匾。
(三)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五条 盟员单位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按本章程和相关协议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盟员代表大会,盟员代表大会由盟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盟员代表大会需有1/2以上(含1/2)盟员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单位一票表决制。其决议须经到会盟员代表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盟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参加。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须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盟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的日常工作,对盟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盟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联盟的运行方针;
(三)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的资格;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五)审批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创新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等联盟重大决策;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联盟内设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公司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十二)筹备召开盟员代表大会;
(十三)向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账务状况;
(十四)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2/3以上(含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单位一票表决制,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可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常务理事单位代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成员单位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可由原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接任。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盟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联盟签署各类文件。
第二十六条 联盟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联盟副理事长
1、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2、受理事长委托主持联盟常务理事会工作,召开联盟常务理事会;
(二)联盟秘书长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实体公司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实体公司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4、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办事机构、实体公司专职、兼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由秘收长直接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联盟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在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任务指导下,制定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拟定实施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四)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具体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对具体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
(五)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负责联盟盟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预审;
(八)办理联盟盟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是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聘任,由业内外知名的技术专家和项目专家组成。其职责:
(一)为联盟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二)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三) 参加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须有1/2以上(含1/2)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委员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联盟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按照联盟相关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保障联盟成员单位责、权、利一致。
(一)联盟经费: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项目经费。
1、公用办公费:有联盟秘书处和联盟实体公司负责筹措,由联盟实体公司负责支出。
2、项目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争取政府支持资金、社会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为辅。
(二)资金筹措:
联盟资金来自以下方面:
1、以联盟名义争取的国家级、省级等科研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转让的部分收益。
2、联盟实体公司“惠济生(北京)动物药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收入。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1、资金的管理
授权联盟实体公司“惠济生(北京)动物药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帐户或科目管理联盟经费。按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查。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2、资金的使用
以联盟名义获得的项目经费,当资助主体将经费拨付联盟实体公司“惠济生(北京)动物药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时,秘书处应及时按项目的预算书、合同书或协议拨付给承担项目的盟员单位。
社会捐赠、资助的款项,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第五章 联盟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立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联盟秘书处或有资质的盟员单位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
联盟受非盟员单位单位委托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秘书处以择优或招标形式在盟员单位中确定合作方。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
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理事长和联盟实体公司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专家负责制,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定期向专家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日常评估、检查。承担的国家项目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单位领导下的项目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成员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常务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常务理事会审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
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六章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约定:
(一)在项目启动前,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
(二)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
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盟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
盟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
(三)知识产权优先向联合开发盟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非联盟单位转让。
(四)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五)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在联盟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六)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七)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盟员单位提出,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联盟解散或撤销,由联盟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提交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联盟解散或撤销前,须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指导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小组,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辅助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的名义私自开展任何项目或业务合作;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成员单位及合作方带来名誉和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协议方违反本章程约定的义务,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秘书处指定的相关机构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盟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盟员单位被除名后,不再享受本章程约定的盟员单位的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机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盟员单位仍有权按原有约定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联盟各方因履行本章程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和联盟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本章程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常务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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