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创造价值、存在造就未来
国家兽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2017年9月22日审议通过)
为明确国家兽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和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国兽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共享利用的效率,支撑我国兽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决定成立“国家兽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涉及兽药的相关国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高校、龙头企业、协会等兽药产业科技创新的优势单位共同组成,着力解决兽药产业在研究和应用中的关键性、公益性技术问题,开展兽药产业科研协同创新和共享利用的非法人联盟组织。
第三条 联盟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合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中国兽药协会、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普莱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温氏大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15家单位发起。
第二章 联盟宗旨、目标及任务
第四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宗旨,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面向市场、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并存的创新模式,加强建设我国兽药研究、转化平台,不断提升兽药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
第五条 联盟目标:联盟以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及国内外市场为目标,将重点围绕“影响畜牧业安全的重要疫病防控疫苗、安全高效低残留的新型兽药(含中兽药)、免疫增强剂与佐剂、微生态制剂、诊断检测技术、兽药质量控制新技术、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技术、细菌耐药性检测技术”等新产品、新技术,以及行业公益性、关键性研究为方向,聚集联盟资源,建立兽药产业科技创新机制和研究平台,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联盟任务与分工: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兽药行业技术创新政策,组织申报各类课题,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研究、引进、消化和推广工艺、替代方法等关键技术,突破制约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瓶颈;联合国内外科技力量,组织实施行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工作;吸收海外留学及回国创业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升行业创新能力。
科研院所与大学院校利用基础设施、人才优势侧重于基础性研究和探索,利用前沿技术,指导研究成果的后续研发、转化;企业利用场地、人员和机制优势侧重于市场调研、产品中试、成果转化、应用、规模化生产工艺、技术研究和产品的快速推向市场,解决供需问题。
(一)建立产业技术发展信息交流平台 收集了解产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需求,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技术、产品、人力资源和信息、咨询、培训等综合服务;受企业委托,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前景进行评估;定期举办兽药行业技术创新论坛,加强成员单位间的信息交流,提出切实建议,凝聚产业共识,积极为国家政策献言献策,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产学研协作平台组建创新基地和实验中心,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体系,着力提高行业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以基地为支撑,联合攻关解决关键技术,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并存的创新模式,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构建行业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三)搭建产品、技术交易平台 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兽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平台,定期发布兽药科研信息、市场信息等;对技术水平高的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技成果进行系统集成,为行业提供先进实用的工程化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
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本章程各方共同约定理事长单位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联盟组织结构:联盟设立联盟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作为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务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根据需要可设立联盟专家委员会,成立联盟创新基地、实验中心等。
第八条 联盟大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
(一)联盟大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盟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二分之一以上(含)盟员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须经常务理事会议提议、出席会议全体盟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盟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设常务理事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
(二)联盟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审批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5.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创新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受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三分之二以上(含)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召集与主持。理事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常务理事代行职责。
(三)理事长的产生和更换。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常务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可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
第九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织、职责与议事准则。
(一)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直接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2-3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首任秘书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指派担任。
(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其管理职能:
1.执行联盟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在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方向指导下,制定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拟定具体的开发项目,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3.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4.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章程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5.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具体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对具体项目的知识产权、
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6.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负责联盟大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8.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预审;
9.办理联盟大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议事准则。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经常务理事会聘任产生,由行业内外知名的技术专家和项目专家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职责:
1.为联盟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2.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3.参加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咨询意见。
(三)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授权委托、积极从事兽药及其相关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生产和服务的机构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各成员是独立的实体,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联盟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本着自愿原则申请,遵守联盟章程;
(二)在兽药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显著特色,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生药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以上,中化药企业销售额在2亿以上;
2.具有50人以上研发团队和较强创新技术研发能力,5年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证书、新兽药证书,或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3.与兽药行业相关具有突出特色的企业及机构。
(三)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并由联盟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理事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
(三)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
(四)对联盟提出意见、建议、监督;
(五)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六)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七)联盟常务理事单位具有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八)按照联盟章程规定程序可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章程;
(二)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三)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四)根据各自优势,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创新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五)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六)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七)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的名义私自开展任何项目或业务合作;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联盟成员单位及合作方带来任何名誉和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赔偿。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及承诺;
2.本单位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3.本单位近5年在兽药创新、成果转化、制造与销售等情况书面报告及证明材料。
(二)加入联盟的程序:
1.经联盟一名常务理事会成员或三名联盟成员提名、推荐;
2.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3.由秘书处审理相关资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研究通过;
4.由联盟大会讨论决定。
(三)当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国家兽药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议”,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联盟大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常务理事会通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应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中止。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在行业内严重违反GMP、GCP检查要求及章程有关规定或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由常务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本章程和相关协议相关约定办理。
第五章 联盟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按照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保障联盟成员责、权、利一致。
(一)联盟经费。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项目经费。
1.公用办公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联盟的办公费均由联盟发起单位承担。
2.项目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争取政府支持资金、社会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为辅。
(二)资金筹措
1.以联盟名义争取的国家级、省级等科研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让收益。
2.联盟成员上交的会费。
3.以联盟名义申请课题的成员单位获得项目后,须自筹缴纳到位课题经费额度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上交至联盟秘书处。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1.资金的管理
授权联盟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帐户或科目管理联盟经费。按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
2.资金的使用
以联盟名义获得的项目经费当资助主体将经费拨付联盟理事长单位时,秘书处应及时按项目的预算书、合同书或协议拨付给承担项目的盟员单位。
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第六章 联盟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由专家委员会论证、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
联盟和外部企业的委托支持或联盟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
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课题制,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定期向专家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承担的国家项目接受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单位领导下的项目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常务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常务理事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
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七章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第二十四条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一)在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
(二)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
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
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
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
(三)知识产权优先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
(四)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五)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六)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七)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理事长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且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十六条 联盟撤销前,须在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小组,聘请会计事务所辅助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协议方违反本章程约定的义务,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不再享受本章程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联盟各方因履行本章程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各方。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章程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理事长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章程及相关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章程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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