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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一、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告知内容
(一)“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事项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可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名称如下。
在做产品广告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二)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可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监督核实,如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依法终止本次申请或者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再次提起相关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本单位承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证单位
、编号 、有效期起止时间
),兽药生产许可证(发证单位
、编号 、有效期起止时间 )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单位 、编号 、有效期起止时间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发证单位 、编号 、有效期起止时间 ),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已知晓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告知的全部内容,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所有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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